发布时间:2021-05-13
第十六条、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,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,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、可靠性负责。
第十七条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完成后,应当由承担功效评价的机构出具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。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应当信息完整、格式规范、结论明确,并由评价机构签章确认。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、地址等相关信息;
(二)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名称、地址等相关信息;
(三)产品名称、数量及规格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颜色和物态等相关信息;
(四)试验项目和依据、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、材料和方法、试验结果、试验结论等相关信息。